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8457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34号

仇冰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药款直接结算相关政策的建议收悉,我们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保基金直接结算药款现状

201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原则,已实施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价格大幅下降,运行总体平稳,改革取得良好成效。保证及时回款是降低企业成本,从而降低药价的重要因素。医疗机构作为药品采购结算主体,应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为促进医疗机构履行采购结算主体责任,各部门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省份也相继出台了落实政策的相关细化规定,不断加大对医疗机构药款结算的监督力度。同时,为促进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医药货款,进一步发挥医保基金杠杆作用,部分省份积极探索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取得积极成效。

(一)关于制度设计。针对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耗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以及《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在要求医疗机构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医保基金预付、集采平台监控等一系列措施,确保医疗机构及时回款,同时,鼓励探索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

(二)关于地方探索。目前,上海、福建、浙江、广西等已探索开展平台结算。上海和福建通过平台由医保基金与药械供货企业直接结算货款;浙江通过平台专用账户实现对医疗机构与企业货款结算情况的监控。平台结算药款规范了医疗机构资金结算操作,有利于规范药械货款结算秩序。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医保部门之间“三角债”问题,实现货款及时结算,减轻药械企业货款周转压力。

二、下一步工作考虑

您提出的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医保基金直接结算药款制度架构、结算模式和运行机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进一步理顺招采管理体制的建议,我们非常重视。下一步,我们将积极落实现有文件政策要求,总结推广地方经验,在落实医疗机构采购结算主体责任的前提下,逐步完善制度体系,健全机制体制,依法推进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希望一如既往支持我们的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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