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6931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30号

陈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科学精准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考核工作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情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以下简称《意见》),我局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推进集中带量采购改革。201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原则,已开展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覆盖218种药品,中选药品平均降价54%,有效缓解了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您提出的关于抗菌药物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机构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情况的考核、建立企业信誉考核和配套处罚措施、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方面的建议,我们在现有的工作中已有所安排。

一是关于抗菌药物的集中带量采购。按照《意见》应采尽采的要求,我们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医疗机构在报需求量过程中,根据上年度实际使用量,充分考虑临床用药需求和医疗技术进步,包括抗菌药物的特殊性、药品之间的替代性、临床技术发展等,使约定采购量符合临床实践。在实践中,我们充分考虑抗菌药物的特殊性,与其他药品相比,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抗菌药物的带量比例降低10%,以便医疗机构更好地控制抗菌药物的使用。

二是关于医疗机构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情况的考核。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医疗机构按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同时,通过考核促进合理用药。2019年,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医疗机构提高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水平,强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对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国家集中采购药品等进行考核。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9〕1号),允许省级医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和公立医疗机构功能和诊疗范围,合理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品种、金额的要求并加强考核。

三是关于建立企业信誉考核制度和配套处罚措施。国家医疗保障局于2020年8月印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并配套制定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推动建立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同时,指导各地组织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履约情况监测,针对中选产品的供应配送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优劣实施相应的奖惩。

四是关于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国家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函〔2021〕59号)《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等相关文件,从财务管理、绩效考核方式、薪酬分配资金发放方式等方面加强指导,让激励机制有效传递到医务人员,促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参与集中带量采购政策。

二、下一步考虑

我们将结合提案所提建议意见,优化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考核方式、完善企业信誉考核制度及奖惩机制、落实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促进临床用药,提高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水平。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希望一如既往支持我们的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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