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1340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112号

何健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非免疫规划疫苗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已基本实现全民医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分别覆盖就业人口和非就业人口,各类人群均可按规定缴费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职工医保实施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居民医保不设个人账户。国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全体人民的疾病医疗后顾之忧,保障公民在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的费用支出有保障。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做了具体规定,符合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按规定从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并明确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提出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优化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提高门诊保障水平,同时进一步明确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非免疫规划疫苗不能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党的十九大强调,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支撑能力影响,医疗保障还要坚持保障基本,实行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的保障水平。从现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当前基本医保制度只能立足于为群众提供基本疾病治疗保障,着力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现阶段还没有能力和空间将支付范围扩大到非免疫规划疫苗等非治疗性项目。目前,国家对疫苗管理有明确规定和相应保障安排。《疫苗管理法》规定,免疫规划疫苗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组织集中招标或统一谈判,各省实行统一采购,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从现有的保障渠道看,包括疫苗接种在内的基本预防控制类服务项目宜通过公共卫生服务渠道解决。

您的建议具有前瞻性,我们将联合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基本医保职能定位、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需求、项目成本效益等因素,研究将部分非免疫规划疫苗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可能性,并加强基本医疗保险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保障范围上的有效衔接。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任务部署,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指导地方巩固医保覆盖面和待遇水平,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基本医保制度稳定可持续发展,确保参保人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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