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国家医疗保障局企业及社会组织接待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1〕28号

局内各单位:

《国家医疗保障局企业及社会组织接待日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第4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企业及社会组织接待日工作暂行办法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5月25日

国家医疗保障局企业及社会组织接待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向广大企业及社会组织提供与国家医疗保障局的交流沟通渠道,促进政府与相关组织的沟通交流及信息共享,并推动国家医疗保障局在政策制定中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特制定国家医疗保障局企业及社会组织接待日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疗、医保、医药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为申请单位)。

第三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并公开《国家医疗保障局企业及社会组织接待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表》,尤其要准确填写具体申请原因,并传真至国家医疗保障局。

第四条   收到《申请表》后,国家医疗保障局根据申请原因可与申请单位电话沟通。如通过电话沟通满足了申请单位需求,可不再安排当面接待。

第五条   根据《申请表》以及局内工作安排,视情况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局领导或局内相关单位人员开展接待。

第六条   接待工作原则上一月一次,每月20日前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的,一般在次月进行接待,20日之后提出的申请转入下月处理;必要时可酌情尽快接待。接待地点相对固定。

第七条   接待时,申请单位根据申请原因提出需求或反映情况,国家医疗保障局接待方作出解释回应。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接待方要认真记录,并在后续工作中予以研究考虑。

第八条   对于接待中反映的典型共性问题以及国家医疗保障局的答复意见,在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等相关规定前提下,国家医疗保障局可归纳整理后适时对外公开。

第九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加强接待工作的内部管理,进一步提升接待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企业及社会组织接待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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